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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开明与吴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张开明。委托代理人张叶琴(受张开明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明与被告吴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开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开明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开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张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