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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诉讼代表人:文才。委托代理人:李恒芳,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法定代表人:王仲宁。原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前,以其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意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张榕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弓婷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