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正英与黄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正英,黄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张正英,女,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黄勋,男,汉族,1959年11月15日出生。申请人述称,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黄勋银行存款、收入4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正英、邵伟共有的位于三明市梅列区青山三村1X幢1XX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正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勋银行存款、收入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玲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