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峰与查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查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19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查建设,男,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查建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查建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查建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慧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