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生产供应总公司与欧某能、刘某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生产供应总公司,欧某能,刘某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57号原告深圳市某某生产供应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某某南路某某贸易中心大厦A区4层02。法定代表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路24号某某4栋1402。被告刘某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路24号某某4栋140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生产供应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钱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