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陶思伟与叶宇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思伟,叶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陶思伟。被执行人叶宇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泰商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陶思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叶宇成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6.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