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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丁淑侠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淑侠,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段俊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丁淑侠,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法定代表人:谭峰,局长。第三人:段俊侠,女,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丁淑侠不服被告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淑侠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淑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淑侠负担。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红生审判员 桑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鞠铮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