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婷婷。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合计5020元,由原告张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凤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