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新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婷婷。委托代理人耿龙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120,合计5020元,由原告张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凤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