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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办事处黄山头村。法定代表人朱金泉,任经理。被告山东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兴文,任董事长。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纪峰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