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办事处黄山头村。法定代表人朱金泉,任经理。被告山东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石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兴文,任董事长。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纪峰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