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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罪犯何川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川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762号罪犯何川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2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泰靖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川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0日止)。被告人何川培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泰中刑终字第0127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61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川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何川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何川培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川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又系涉黑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川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云苏审 判 员  陈红旗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