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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薛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个体经营。2013年6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增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薛某以其认识桥西区政府司机“张胜利”,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购买桥西区政府集资房为由,向其先后索要购房款人民币7万元。薛某将该钱款用于家人看病及归还欠款。在刘某多次催促下,被告人薛某向刘某提供了伪造的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宿舍交房标准、付款补充协议、收款收据等,拒不归还房款。2013年4月17日,被害人刘某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同年6月6日10时许,该大队民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小区发现薛某,随即将其传唤至该大队,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退赔人民币70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陈述,伪造的桥西区政府宿舍交房标准、付款补充协议、购房付款通知单、收款收据,扣押、发还清单,桥西区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靳某某亲笔证词,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能帮助被害人刘某购买集资房为由,并伪造了虚假的购房手续,骗取刘某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归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7万元,对被告人薛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康明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