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张万全与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全,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102号申请人张万全,男,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守春,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鸠民二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太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836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