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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迎太与被执行人马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太,马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张迎太,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黄河大道电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马红霞,女,1974年8月3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家电市场B区*号LG冰箱专卖店。申请执行人张迎太与被执行人马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张迎太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2012年1月4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迎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张迎太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故申请执行人尚有200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运龙执行员  相高望执行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