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莆民终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金仁与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仁,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莆民终字第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仁,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斌,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黄金仁因与被上诉人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金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金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37.5元,由上诉人黄金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黎明审 判 员  林仙清代理审判员  陈福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