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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施景顺与张晓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景顺,张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施景顺。被执行人张晓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法民初字第3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晓春的存款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