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铜川市锦都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锦都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652号原告铜川市锦都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忠诚,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委托代理人王世锋,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铜川市锦都电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焦秋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敏、人民陪审员袁宏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月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耀民初字第00652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水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