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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杨雪梅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梅,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杨雪梅。被告李志伟,徐水县文化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梅与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梅于2015年1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梅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雪梅负担。审判员  刘欣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国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