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严向阳与孙纯钢、永州市大家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向阳,孙纯钢,永州市大家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严向阳,男,1976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纯钢,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州市大家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31100000014300,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虎啸路。法定代表人孙纯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向阳与被执行人孙纯钢、永州市大家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纯钢、永州市大家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纯钢、永州市大家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有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6月8日本院恢复执行,2013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严向阳以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2015年1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雨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海洋审 判 员 廖继钰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