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顾芹芹与孟力、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顾芹芹,女,1997年2月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顾正雨(系顾艳芹父亲),农民。被执行人:孟力,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人顾艳芹申请执行孟力、合肥市东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7208.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不在我院辖区范围内,且在我院辖区内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委托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执字第00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静审 判 员 俞斌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