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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叶积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积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5号原告:叶积光,男,住广西昭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莫志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积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积光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积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积光负担。审判员  黄卓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诗瀚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