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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矿军申请执行申超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矿军,申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法执字第55号申请人李矿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申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矿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超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安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