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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王明君、丁意与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君,丁意,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20号原告王明君。原告丁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争风、盛林豪。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君与被告金华市浙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王明君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