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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王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徐福前与张晨晨、陈桂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前,张晨晨,陈桂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王民字第3号原告徐福前。委托代理人王学鹏,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郭世南,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晨晨。被告陈桂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前诉被告张晨晨、陈桂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徐福前负担。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