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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翟建营与张久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营,张久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翟建营,农民。被告:张久成,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负责人:史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伟,该公司职工。原告翟建营与被告张久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秋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建营、被告张久成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潘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建营诉称:2014年7月4日12时,被告张久成驾驶冀B×××××轿车沿西二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义汽修门口北侧,在东道上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原告翟建营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冀B×××××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保险,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70.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3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久成辩称:冀B×××××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张久成,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保险,对于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另被告张久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300元,请求法院一并审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冀B×××××车辆在本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金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经审理查明:冀B×××××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张久成,该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金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日。2014年7月4日12时,被告张久成驾驶冀B×××××轿车沿西二环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义汽修门口北侧,在东道上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原告翟建营驾驶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久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翟建营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开支医疗费5770.81元。被告翟建营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3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400元。原告另开支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30元。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数额及鉴定费、复印费应否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产生争议。原告翟建营主张:误工费10500元(3500元/月,90日);鉴定费、复印费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被告张久成对原告上述主张均无异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主张:原告误工费金额过高,误工天数过长;鉴定费、复印费不不同意赔偿。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遵化市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写明:经营范围:热力供应、热力卡阀、热能控制表、热力管材、销售。2.遵化市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翟建营同志系我公司员工,2014年5月24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治疗,至今未上班。在此期间,我公司未支付其工资特此证明遵化市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印章)2014年8月25日”。3.遵化市丰汇热力有限公司2014年2.3.4月份工资表三张,写明翟建营月工资均为3500元。4.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评定原告误工损失日为90日。上述1.2.3.4项证据,原告用以证明误工费10500元(3500元/月,90天)。经质证,被告张久成对原告上述1.2.3.4项证据无异议。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1.2.3.项证据无异议,对上述第4项证据提出异议,辩称鉴定原告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金额过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伤损失医疗费5770.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30元及被告张久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3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按3500元/月、90天计算误工费10500元,其向本院提交的遵化市丰汇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误工证明能证明原告翟建营在遵化市丰汇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且因发生交通事故误工的事实,且被告张久成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均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误工费按每月3500元计算,理据充足。原告主张误工损失日90日,其向本院提交了遵化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虽抗辩主张鉴定误工时间过长,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误工天数予以采纳。据此计算原告误工费为10500元。综上,本院对原告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5770.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10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30元,合计19040.81元。冀B×××××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金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8410.81元(其中医疗赔偿限额项下6010.81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2400元)。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原告损失63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照被告张久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70%,即441元。综上,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8851.81元。被告张久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300元,由原告翟建营在取得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款时返还给被告张久成。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翟建营损失18851.81元。被告张久成为原告翟建营垫付医疗费1300元,由原告翟建营在取得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款时返还给被告张久成。三、驳回原告翟建营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秋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