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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建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州,曾裕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州,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委托代理人李帆,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裕光,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建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裕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裕光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州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55000元(利息待执行时另计)、案件受理费587.5元、保全费520元共1107.5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2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