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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125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全某某,赵某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杨某某,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孤山镇沙牛峁村10号。被告全某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电信巷高岭土厂家属房1单元501室。被告赵某某(系全某某之妻),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电信巷高岭土厂家属房1单元501室。被告段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清水乡温家峁村川底自然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全某某、赵某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全某某名下的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电信巷高领土厂家属房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16**号,建筑面积105.52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杨某某所有的陕K666**菲亚特牌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全某某名下的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电信巷高领土厂家属房1单元501室(产权证号:陕西府谷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16**号,建筑面积105.52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轮候查封。二、被告全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全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全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全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鸿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