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瑞芸与潘晴怡、胡益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潘瑞芸,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潘晴怡,女,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胡益辰,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瑞芸与被告潘晴怡、胡益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瑞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瑞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瑞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0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52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