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某乙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被告四姐弟的妈妈病故,我就过着单身汉的生活,吃住洗缝都是自己照顾自己。儿女们不是一点也不管,都是以他们工作忙为由,一两个月来看我一下子,也不问我的生活和身体情况。我是多么孤独苦恼难过,所以想找一个保姆来照顾我。一般保姆现在每月2200-2500元,冬有棉衣一身,夏有单衣一身。我要求这一切开支由四姐弟负担,每人每月600元。我以后吃药住院,不足部分由四姐弟负担。我要求儿女支付我雇保姆的工资,每年1月1号到5号必须付清,如不付清则强制执行。被告王某乙辩称,我父亲说我很长时间不去,我每次去都带东西,父亲不收。每次去父亲都不在。我给父亲买过衣服。每次父亲住院,我都去探望,父亲在中心医院住院时,我去探望了,父亲出门了,我等了四十分钟没等到,住院时同屋的人说你回去吧,我就回去了。我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负担不了每月600元,我同意伺候我父亲。被告王某丙辩称,我也经常去探望父亲,父亲住医院我也去探望。我也是没工作没收入,我同意照顾我父亲。被告王某丁辩称,自从没了我母亲以后,我告诉父亲,他可以跟我们一起住,我们兄弟轮流照顾,父亲不同意,要自己住。父亲住院基本上都是我全程照顾,费用基本是我出的,我上班下班经常去探望。父亲装修房子等我们帮忙了。被告王某戊辩称,父亲说的不完全是事实,他看病都是我们四个管他,我可能照顾不周,但肯定不是不照顾。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是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父亲,四被告的母亲已于2008年去世。王某甲在四被告母亲去世后一直自己居住,四被告表示愿意照顾父亲尽赡养义务,被告王某丁表示同意父亲和自己一起住,原告王某甲不愿意跟四子女中其中任何一个共同生活。原告的退休工资有每月2038元。原告要求雇用保姆,要求雇用保姆的钱由四子女负担,原告对其主张保姆的费用为每月2200元-2500元未出示证据。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写明我社区王某甲,共育有两子两女,长女王某乙,此女王某丙,长子王某丁,次子王某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兆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写明:关于西兆通村民王某甲与儿子王某戊、王某丁家庭矛盾纠纷一案,经西兆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调解无效,特此证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王某甲年逾七十余岁,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当赡养父亲。四被告表示愿意伺候、照顾父亲、同父亲一起居住进行赡养,但是原告表示不愿意同四子女共同居住,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因此对于原告要求雇用保姆、被告出保姆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四子女每月给付600元过高,且原告自己有退休工资,本院予以酌情认定为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对于原告主张一年一次性支付赡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障原告权利合理合法实现,四被告应按月支付给原告,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10月8日起支付。对于原告主张其以后吃药住院的费用,原告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解决。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从2014年10月8日起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王某甲400元赡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每人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