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民初字第4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彭燕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彭燕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77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江。委托代理人向建明。被告彭燕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彭燕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2015年1月1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794元。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何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