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麦某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二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文,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东方市。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文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麦某文通过爬窗手段进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伯恩厂宿舍XX栋XXX房,盗窃了被害人孟某利现金人民币360元多及一个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2.56元)、一个黄金耳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98元)。9月11日凌晨1时,被告人麦某文采用同样手段来到伯恩厂宿舍XX栋XXX房,盗窃了被害人尹某凤一部小米2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3.75元)及一个银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5.40元),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小米2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和黄金揽珠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2.97元)。9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麦某文在伯恩厂一宿舍准备爬窗实施盗窃时被该厂保安抓获并报警,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麦某文位于伯恩厂X栋XXX宿舍房间的行李箱内缴获以上被盗财物。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麦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麦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麦某文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麦某文爬窗进入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伯恩厂宿舍XX栋XXX房内,盗窃了被害人孟某利现金人民币360多元及一个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42.56元)、一个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70.98元)等财物。破案后,赃物已缴回。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孟某利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缴赃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麦某文的供述等。二、9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麦某文采用同样手段来到伯恩厂宿舍XX栋XXX房内,盗窃了被害人尹某凤一部小米2S手机(价值人民币1353.75元)及一个银手镯(价值人民币335.40元)。破案后,赃物已缴回。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尹某凤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缴赃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麦某文的供述等。三、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麦某文在伯恩厂宿舍XX栋XXX房内,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小米2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和黄金揽珠一个(价值人民币242.97元)。破案后,赃物已缴回。9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麦某文在伯恩厂一宿舍准备爬窗实施盗窃时被该厂保安员抓获并报警。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严某键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缴赃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麦某文的供述等。证供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麦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某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国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