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张云平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张云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8号原告: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230428-9。法定代表人:张文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定一,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康,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平,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云平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川恒业硅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桂 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吉觉尔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