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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林珍叶、杨春香与林培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珍叶,杨春香,林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林珍叶,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春香,农民。被执行人林培芳,农民。申请执行人林珍叶、杨春香与被执行人林培芳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1999)平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