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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小辉与邢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辉,邢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杨小辉。被告邢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辉诉被告邢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辉于2015年1月5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杨小辉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人民陪审员  张佳人民陪审员  周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