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小辉与邢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辉,邢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杨小辉。被告邢会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辉诉被告邢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辉于2015年1月5向本院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杨小辉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人民陪审员 张佳人民陪审员 周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