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谢里达与李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里达,李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7号原告谢里达,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南安市。被告李雪玲,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里达与被告李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里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翰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