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行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田运亭与广平县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4)邯市行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运亭。委托代理人韩世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新耀,县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山,广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委托代理人杨拥军,广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上诉人田运亭诉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魏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5日作出的(2011)魏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显示,原告田运亭在魏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田运亭不服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该判决除撤销了被告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广政复决字(2009)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二项,即确认十里铺乡人民政府为原告田运亭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违法,同时还驳回了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承包地不能收回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田运亭在未提交新的证据情况下,又以被告复议行为违法且被法院撤销为由,再次起诉请求赔偿。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行为,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田运亭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运亭在魏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田运亭诉广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曾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判决广平县人民政府赔偿其土地经济损失。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魏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除撤销了广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广政复决字(2009)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二项,即确认十里铺乡人民政府为原告田运亭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违法,同时还驳回了田运亭请求广平县人民政府赔偿承包地不能收回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现上诉人田运亭又以被上诉人广平县人民政府复议行为违法被法院撤销为由再次起诉请求赔偿,且未提交新的证据,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行为。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田运亭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贞审 判 员 米秉华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