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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催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武功县国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功县国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催字第00031号申请人:武功县国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贞元镇东川村。法定代表人:孙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玉飞,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武功县国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3080005395262253,金额5万元,出票人西安铁路信号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陕西省乾县兴隆橡胶厂,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安雁塔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武功县国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功县国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王 旭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