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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兵、郭嘉与郭嘉、王金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郭嘉,王金鸳,郭才松,郭宗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325号原告刘兵。被告郭嘉。被告王金鸳。被告郭才松。被告郭宗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与被告郭嘉、王金鸳、郭宗先、郭才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兵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嘉、王金鸳、郭宗先、郭才松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郭才松所有的位于XX市XX街道XX路X××X,房权证号XXX字第××号;XX市XX街道X××XX车库房权证号XXXX字第××号.2、冻结被告郭嘉、王金鸳、郭宗先、郭才松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