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LJXX**小客车从惠东县平山往高潭方向行驶,行至S356线多祝南环路1号门牌门前路段时,因避让来车,车辆驶出右侧路外碰撞路外菜地耕作人员黎某某,造成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委托亲属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LJXX**小客车从惠东县平山往高潭方向行驶,行至S356线多祝南环路1号门牌门前路段时,因避让来车,车辆驶出右侧路外碰撞路外菜地耕作人员黎某某,造成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其号码为1353XXX****的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法医鉴定:死者黎某某排除生前被他人使用暴力打击致死,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伤而死亡。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路外菜地耕作的被害人黎某某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此款已付清),死者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3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LJXX**小客车从惠东县平山往高潭方向行驶,行至S356线多祝南环路1号门牌门前路段时,因避让来车,车辆驶出右侧路外碰撞路外菜地耕作人员黎某某,造成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张某某使用其号码为1353XXX****的手机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赴现场,将张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肇事车辆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及肇事车辆的情况。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3日9时50分许,张某某驾驶粤LJXX**小客车的搭载胡某某从惠东县平山往高潭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多祝三中路口时,前方左边路口有一辆大货车驶出来,张立即往右打方向避让,因车速较快,在避让过程中,车辆失控冲上人行道,车头碰撞到路外菜地耕作的一名妇女。张立即下车查看,使用其号码为1353XXX****拨打110和120,并留在现场等待。不久救护车和交警均赶到现场。5、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某(系死者黎某某女儿)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早上,何某某上班时,母亲黎某某在屋外旁边的菜地种菜。后邻居打电话叫何马上回来。何到现场看见黎躺在屋外旁边的菜园,几分钟后救护车来到现场将黎送往医院抢救。(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9时多,张某某驾驶粤LJXX**小客车搭载胡某某。胡上车后就睡了,醒来后,车辆已停在路边的菜地上。胡下车看见一妇女面部朝上躺在车头右前方,张立即用手机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胡听张说因前方路口有一辆货车驶出来,张往右打方向避让致车辆驶出路外。(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3日早上,张某某向陈某某借了粤LJXX**小客车,后张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客车,在行驶过程中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路外菜地耕作的被害人黎某某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证实死者黎某某排除生前被他人使用暴力打击致死,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伤而死亡。8、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粤LJXX**小客车的制动、转向性能有效。9、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10、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成份。1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粤LJXX**小客车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为66.77km/h。12、交通事故调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收款收据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死者黎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死者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过失犯罪行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13、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此外,还有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该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庆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