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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尹旭芳与陶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旭芳,陶钦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尹旭芳,男,生于1973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陶钦廷,男,住重庆市黔江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尹旭芳与被告陶钦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旭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旭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旭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旭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帅卫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