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南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炜笠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笠,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南商初字第178号原告张炜笠,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平。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52楼。负责人潘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炜笠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张炜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炜笠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炜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炜笠负担。审判员 朱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