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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胡文军与罗小斌、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军,罗小斌,周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876号原告:胡文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罗小斌,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爱红(曾用名周爱琴),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军诉被告罗小斌、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