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胡文军与罗小斌、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军,罗小斌,周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初字第876号原告:胡文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罗小斌,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周爱红(曾用名周爱琴),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军诉被告罗小斌、周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立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