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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方敬与李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敬,李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敬,女,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济南市规划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淑华,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济南社会福利厂职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方敬因与被申请人李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敬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方敬曾于2013年以要求李淑华腾房并支付2013年8月8日至房屋腾出时的房屋使用费为由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民初字第3050-1号民事裁定予以处理,该裁定已经生效。方敬在本案中要求李淑华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该经济损失系指李淑华于2013年8月8日至2013年12月8日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方敬在本案中的诉求已被(2013)市民初字第3050-1号案件中的诉求所包含。方敬基于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争议事实、同一诉讼请求诉至法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方敬的起诉正确。方敬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方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