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辩护人程言志,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程言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7、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从互联网上购买淫秽色情光盘并在网上及其店内进行销售。2014年9月22日,萧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对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音响店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查获淫秽光盘22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数据检测报告》、鉴定意见《宿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对查扣的淫秽光盘221张及电脑主机2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