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杭民初字第13号原告贾丽萍诉被告虞均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贾丽萍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虞均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春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童珍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