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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艳,曹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曹金艳,女,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曹增良,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曹金艳与曹增良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督促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秀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