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刑执字第8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婷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婷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658号罪犯王婷婷,女,汉族,高中文化,1965年7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婷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婷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婷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3月23日、2009年9月23日、2011年3月15日、2012年10月8日作出(2007)、(2009)、(2011)、(2012)宁刑执字第656号、第7695号、第109号、第71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婷婷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王婷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王婷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婷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婷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