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真与被告陈庆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真,陈庆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陈玉真,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庆民,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真与被告陈庆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真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真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竞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