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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真与被告陈庆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真,陈庆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陈玉真,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庆民,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真与被告陈庆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真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玉真负担。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竞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