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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8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费磊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306号罪犯费磊,男,汉族,中专文化,1982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0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赌博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费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费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费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