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令狐荣冬诉被告令狐新华劳务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荣冬,令狐新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令狐荣冬,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新站镇。委托代理人张成铖,男,桐梓县新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令狐新华,男,汉族,1965年4月2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荣冬诉被告令狐新华劳务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友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