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105号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蒋德富。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飞代理审判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